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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立案条件及流程
  发布时间:2014-12-09 12:04:10 打印 字号: | |
  一、审查起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起诉是一种民事诉讼法律行为,可能引起诉讼程序的发生和诉讼活动的进行。因此,起诉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凡是有诉讼权利能力的人都可以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既可以成为原告,也可以成为被告。但要成为一个具体案件的原告,还必须与本案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原告请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和保护的,发生争议或受到侵害的民事权益必须是自己的或依法受自己保护的民事权益,如果与本案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即属于当事人不合格,就不能作为原告向人民法院起诉。能够通过起诉成为民事案件原告的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其中: 其他组织是指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 例如企业的筹备处、分支机构等不够法人条件的社会团体等。     

  (二)有明确的被告。

  所谓明确的被告,是指原告认为侵犯了自己权益或与自己发生争议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必须明确,不能泛泛而指。如果没有明确的被告,原告的请求就无人承认,法律关系无法证实,人民法院也无从开始审判活动。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所谓具体的诉讼请求,是指原告要求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或保护的民事权益的内容和范围必须具体,即原告通过诉讼要求达到什么具体目的。如果原告不提具体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也无从进行审理和裁判。所谓事实,是指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事实,以及被告侵权的事实或与原告发生争议的事实。同时还包括证明案件事实存在的证据事实。所谓理由,就是原告为什么要向人民法院提出具体诉讼请求的主要依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指人民法院与其他国家机关,组织职权划分的范围,即指案件应当属于人民法院主管,人民法院依法有权对这一案件进行审判;第二是指在人民法院内部与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分工负责的范围,即必须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也就是说这一争议是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或者人身关系方面的争议。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是指接受起诉的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这个民事案件享有管辖权。只有依法由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民事案件,受诉人民法院才能按民事诉讼法规定进行受理和依法审判。

  以上四个条件缺一不可,不符合其中任何一个条件,起诉均不能成立。  

  二、审查起诉方式是否适当 。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方式有书面起诉和口头起诉两种。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只有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才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将原告口头陈述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起诉状内容的要求:

  起诉状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的书面依据,应写明:

  1、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2、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3、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原告要在起诉状中写明具体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包括法律关系存在的事实、发生纠纷的事实、提出诉讼请求的理由等。  

  4、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案件事实是否存在,需要证据证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原告的举证责任。因此,原告在书写起诉状时,对提出的诉讼请求和提出这种请求的理由,都应该提供证据证明。提供书证、物证的,应在递交起诉状时一并递交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的,应当写明证人的住址,便于人民法院调查核对。人民法院记录原告的口诉,必须逐一问清上述内容,记入笔录。   

  三、审查处理。

  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对符合起诉条件,应当受理。对原告提供的起诉材料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应告知进行补正。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用,经济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缓、减、免交;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作出裁定书,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4、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该情况包括撤诉案件。

  四、受理案件后,诉讼材料的处理。

  对已经立案受理的案卷材料,由立案厅整理完整后,移送审判业务厅室,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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