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诉讼指南 > 诉讼须知
风险告知
  发布时间:2014-12-09 11:48:03 打印 字号: | |
  为了方便人民群众诉讼,帮助当事人避免常见的诉讼风险,减少不必要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常见的诉讼风险告知如下:

  (一)起诉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吧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也会驳回起诉。

  当事人起诉不符合管辖规定的,案件将会被移送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二)诉讼请求不当的风险

  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应明确、具体、完整,对未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 不会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要适当,不要随意扩大诉讼请求范围;无根据的诉讼请求,除得不到人民法院支持外,当事人还要负担相应的诉讼费用。

  (三)授权吧明的风险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签收调解书等事项的,应在授权委托书中特别注明;没有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具体记明特别授权事项的,诉讼代理人九上述特别授权事项发表的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的风险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不按时预交诉讼费用,或者提出缓交、减交、免交诉讼费用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人民法院将会裁定按自动撤回起诉、上诉处理。当事人提出反诉,不按规定预交相应的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将不会审理。

  (五)不提供或者不充分提供证据的风险

   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吧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外,当事人提出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应提供证据证明。不能提供相应的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证明不了有关事实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六)超过举证时限提供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证据,应当在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完成。超过上述期限提交的,人民法院可视为其放弃了举证的权利,但属于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新的证据的除外。

  (七)不提供原始证据的风险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提供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提供的证据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能影响证据的证明力,甚至可能不被采信。

  (八)申请审计、评估、鉴定的风险

  申请审计、评估、鉴定,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者不提供相关材料,致使争议的事实无法通过审计、评估、鉴定结论予以认定的,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九)不按时出庭或者中途退出法庭的风险

  原告经传票传唤,无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过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人民法院将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被告反诉的,人民法院将对反诉的内容缺席审判。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出法庭的,人民法院将缺席判决。

  (十)超过诉讼期间的风险

  当事人对一审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提起上诉,逾期不上诉的丧失上诉权,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对已生效的判决、裁定不服,可以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逾期申请的,将丧失再审申请权。

  (十一)不依法申请强制执行的风险

   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期限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超过上述期限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十二)无财产或无足够财产提供执行的风险

  人民法院的裁判生效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人民法院生效裁判不能执行的风险,或者被执行人虽有财产,但不足以偿还生效裁判确认的欠款,会导致生效裁判部分不能执行的风险或对剩余欠款执行要很长时间造成执行拖延的风险。
责任编辑:网站